信息公开指南
- 发布日期:
2022-03-10 19:15:29 - 来源: 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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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结合工作实际,编制本指南。
一、公开的主体和范围
(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公开的政府信息
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作的政府信息;
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制作的政府信息;
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保存的,直接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公开;从其他行政机关获取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4.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据《条例》等规定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2.政府信息公开后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
3.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4.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和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但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5.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得公开的信息。
二、主动公开范围和方式
(一)根据工作实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主动公开下列信息:
1.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工作分工;
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或者联合其他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
3.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有关专项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发展战略,以及依法应当公开的工作计划等;
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5.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和办理结果;
6.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7.发布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的公告、文告;
8.依法应当公开的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相关统计数据信息;
9.依法应当公开的工作动态信息;
10.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11.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12.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实施情况;
13.扶贫、教育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14.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15.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
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公布;
2.中国建设报公布;
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告公布;
4.新闻发布会、新闻通气会、记者招待会发布;
5.中央主要新闻媒体发布;
6.国家规定的其他政务媒体发布。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是信息公开的主渠道。社会公众可以通过以上渠道查询和获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依申请公开程序和方式
(一)申请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公开办)申请获取政府信息,按照“一事一申请”的原则填写并提交《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一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只对应一个政府信息项目;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工作人员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两个(含)以上申请人申请公开同一条政府信息的,可以填写提交一张申请表。通过邮寄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二)申请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明、营业执照、联系方式,代为申请的还需提交代理人的姓名、身份证明、联系方式以及由申请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每张申请表均须申请人在签字栏签字确认;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可以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指定场所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以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下载。
(三)受理
公开办收到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对申请表要件不完备、内容不明确的,应自收到申请之日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公开办收到申请人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公开办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收 件 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
联系电话:010-58933024;
邮政编码:100835。
(四)答复
1.公开办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2.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部机关依照《条例》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部机关不予公开。部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牵头制作、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部机关应该征求其他行政机关意见,其他行政机关在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未提出意见,则视为其他行政机关同意公开相应的政府信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是否予以公开。
4.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出合理范围,公开办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拒绝说明理由或者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五)公开办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据《条例》和有关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无法提供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8.所申请公开信息补正仍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无法提供;
9.所申请公开信息名实不副、非正常申请、确认已获取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
10.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公开出版物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
(六)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需要部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汇总、加工、分析或重新制作的,公开办可以不予提供。
(七)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咨询、投诉、举报等活动,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其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八)收费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四、监督和保障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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